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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酒驾肇事,法不容情
时间:2026-10-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汽车已经成为大众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

但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危及自身安全

也侵害公共财产、威胁路人安全

更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陈某酒后驾驶小轿车,因操作失误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自身骨折,车辆、道路护栏受损。经鉴定,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08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026年3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更是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行为,历来是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的重点。广大驾驶人要时刻紧绷安全驾驶之弦,坚决杜绝酒后驾车,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守法出行,切勿因一时松懈酿成事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完

供稿:靳长芳

复审:王创琪

终审:何祖善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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