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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时间:2026-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征集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现在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十类新型黑恶犯罪

1.软暴力催收:为追索债务,对欠款人及其关系人进行电话滋扰、短信轰炸、曝光隐私、PS图片、跟踪贴靠、辱骂恐吓或在有关场所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散播污名等,逼迫被害人偿还欠款。

2.恶意索赔: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索要赔偿。

3.舆情敲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集、捏造、夸大涉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招生、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主体的负面或不实信息,利用自媒体、网站、短视频等途径,通过持续曝光、批量转发、扩大影响等手段要挟,以“删帖费”“公关费”“合作费”“宣传费”等名义,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

4.务工敲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招工平台物色目标,应聘成功后故意制造劳务纠纷、矛盾事端,向用工主体索要“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被拒后通过滋扰闹事、言语威胁、堵门阻工、扬言跳楼等“软暴力”手段或以申请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迫使用工主体给付钱财。

5.碰瓷敲诈:通过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制造交通事故或虚构人身、财产被侵害假象,采取纠缠滋扰、聚众造势、曝光隐私等软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给予赔偿。

6.强迫消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餐饮住宿、医疗美容、家政装修、旅游购物等常见民生领域,通过虚构低价、夸大效果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消费,通过中断服务、限制离店、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购买高价劣质产品服务。

7.色情敲诈:以地缘、亲缘等为纽带,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招嫖,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以怀孕、受伤、未满14周岁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施敲诈行为。

8.裸聊敲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及不雅视频、图像等,以公开隐私威胁索取财物。

9.网络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网络平台媒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假借贷金额、伪造资金流水、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10.网络暴力: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曝光公民个人信息,以诬告陷害、恐吓威胁、侮辱诽谤、电话短信轰炸、线下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人肉搜索”“开盒挂人”“有偿代骂”“水军滋事”“刷量控评”“挑动对立”“恶意攻击”等行为。

(二)传统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1.十类案件: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催收非法债务。

2.“村霸”“乡霸”等农村地区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操纵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操控地方事务、垄断侵吞集体资产、控制公共资源等违法犯罪。

3.“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占资源,垄断、控制市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管理、合法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

4.“街霸”“市霸”等盘踞在行业领域的黑恶势力。在城市街道或繁华地带拉帮结派、逞强斗狠、欺压百姓,破坏一方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居民人身安全,以及盘踞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各类市场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收取保护费,破坏营商环境等违法犯罪。

5.涉未成年人黑恶犯罪。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势力。

(三)其他涉黑涉恶关联线索

1.涉黑恶逃犯线索:涉黑涉恶逃犯活动轨迹、藏匿地点、资金往来、境外潜逃等相关线索。

2.涉“保护伞”线索: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包庇纵容、违规干预案件办理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

3.其他涉黑恶及关联线索:和黑恶势力相关联的涉枪涉爆、网赌电诈和黄赌毒、食药环、盗抢骗等突出违法犯罪线索,及其他涉黑涉恶线索。


二、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0792-4216245

2.来信、来访举报: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赤乌东路97号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扫黑办(邮编:332200)


三、举报须知

1.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应当详细完整,写明被举报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全过程等细节信息,尽量同步提供书证、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2.举报人需对线索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借举报实施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察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提倡实名举报,检察机关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线索核查承办人员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4.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检举揭发同案人员违法事实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包庇涉案人员、通风报信、隐匿转移赃款赃物的,依法从严追责。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6年9月3日


END

供稿:陈 梁

复审:殷芳保

终审:何祖善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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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曾连续十二届获评江西省“文明单位”;获评“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一级单位”“省级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突出集体”等荣誉。连续三年获评“九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连续两年荣评“九江市公众满意政法单位”“九江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瑞昌市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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