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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警告!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将面临刑事追责
时间:2026-05-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为捕猎少量野生动物

是寻常小事



这种看似影响不大的行为

却很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面临严重后果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周某某乘坐汽车来到瑞昌市某镇附近的田地处,使用自行组装的气枪,捕获七彩山鸡。瑞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明确,瑞昌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猎期为二年,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从事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存在前科,酌情从重处罚。2025年12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万物有灵,生态共护。勿因口腹之欲或一时贪念,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一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便会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等刑事处罚。各位市民朋友们,要绷紧生态保护弦,筑牢法律防线,自觉抵制非法狩猎行为,不购买、不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摒弃“猎捕少量不犯法”的错误认知,主动参与生态保护共治,共同守护生物多样性与自然生态平衡。




供稿:靳长芳

复审:王创琪

终审:何祖善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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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曾连续十二届获评江西省“文明单位”;获评“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一级单位”“省级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突出集体”等荣誉。连续三年获评“九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连续两年荣评“九江市公众满意政法单位”“九江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瑞昌市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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