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18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31部委发布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根据该文件,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民政部门应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检察官提醒,冒名婚姻登记暗藏多重风险,对被冒名者而言,可能无端背负“已婚”身份、“重婚”情况,影响自身婚恋自由,办理房贷、户籍等业务时也会遭遇阻碍;对冒名者来说,即便与他人实际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因登记主体错误而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产生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遭遇此类情况,当事人可第一时间向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提出异议,提交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撤销登记,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由检察机关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婚姻大事容不得侥幸,公民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切勿因人情世故出借或泄露,避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