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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是我国刑事案件中案发量最高的罪名之一
不少驾驶人总抱着
“少喝一点不影响开车”的侥幸
觉得自己酒量好、反应快
殊不知酒精早已悄悄麻痹神经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柯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在沿瑞昌市某路段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81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6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柯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酒精含量的每一个数值,都是对生命安全的漠视;车轮下的每一米狂飙,都是对法律底线的践踏,危险驾驶行为从来也不是个人小事,而是关乎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拒绝醉酒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无论时间的早晚、距离的远近,请每一位驾驶人都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这句话,拒绝醉酒驾驶,莫把生命当儿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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