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闹”行为不仅破坏公共交通和谐氛围,威胁公共交通安全,还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然而,瑞昌市一人妨害司机安全驾驶,危及公共安全。近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2月,朱某某搭乘客运班车前往瑞昌。当车辆途经某路段时,朱某某向司机提出在前方就近停车。因该路段不符合临时停车条件,司机当场向朱某某解释并拒绝了其请求,随后继续按照正常路线行驶。然而,朱某某未理会车辆行驶中的安全风险,在清楚知晓司机需专注操控车辆以保障全车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仍采取暴力手段挥拳殴打司机。
经审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朱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从来都不是“小事”。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强化规则意识,文明乘车,不随意触碰驾驶设备、不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不因个人需求影响全车秩序,看到他人有干扰驾驶的行为时,也应当及时劝阻、主动制止,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乘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