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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刑!
时间:2025-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四家公司,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安排相关人员以公司名义向江苏、湖南等地多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比例收取开票费,同时接受其他多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四家公司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11份,价税合计7242万余元,其中抵扣税款1032万余元。

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瑞昌市检察院检察官柯海燕提示

合法诚信经营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更是长久发展的保障。企业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不仅危害国家税收管理,更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使企业面临法律制裁、信誉崩塌及经营风险的多重危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从合法经营、内控管理、沟通协作等方面多维度入手,构建全方位的有效机制来预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强化法治教育,增强合法经营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单位构成虚开票类犯罪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和具体实施虚开行为的人员。因此,企业应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财税或者购销岗位人员开展法治教育,提升法治意识,提高纳税的遵从度,切勿触碰刑法“红线”。严禁因规避税收等目的而虚开或者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时,严禁擅自变更票面记载品名和金额等信息,当相对方开出的发票不符合规定时,应当拒收,不能将其作为财务报销或记账凭据。

2.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财税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商品采购、库存管理、产品销售以及应收账款管理等内控管理制度,确保岗位设置科学合理且能够有效监督,确保各项交易凭证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并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对于存在先卖后买、挂靠经营等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三流不一致”情形的,要及时完善相应买卖合同、财务凭证等,客观、真实、全面反映交易情况,防止因材料缺失等承担不利后果。

3.深化税企沟通,确保税务处理规范化。企业应主动保持与税务机关常态化沟通,对于需要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情形主动联络税务机关,而不能让他人非法代开发票。对于因上下游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而导致被税务机关稽查的,及时完整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第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供稿:黄紫君

复审:徐漫红

终审:何祖善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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