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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时间:2020-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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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市政府和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院干警团结奋斗,努力争先,全面加强队伍、业务、规模和基础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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