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与瑞昌市人民法院利用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缴纳的生态修复赔偿费在湖口县西门渡口集中开展增殖放流的活动,此次共计放生优质夏花鱼苗170万余尾。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长江的保护力度,“长江十年禁鱼”、《长江保护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十分重要,尤其是加大了对非法捕捞以及非法采矿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判处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自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瑞昌市检察院共立案办理涉及长江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件,已起诉11件,获得法院支持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赔偿148万余元。
此次活动还邀请了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湖口县人民法院、湖口县农业农村局、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一同参加。 案情链接: 2020年9月19日22时许,经事先约定,吴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利用隐形泵(采砂船)和操作采砂工具在江西省彭泽县芙蓉镇江中岛洲头水域(5号标)合伙盗采江砂3203.35吨。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瑞昌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三被告承担非法采矿刑事责任以及非法盗采江砂造成的长江生态损害赔偿224202.8元。经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擅自在长江河道内非法盗采江砂,构成非法采矿罪。上述三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且自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22420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