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由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针对瑞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瑞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下称“市人防办”)未依法完全征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行为违法,责令一个月内对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及相关滞纳金费用依法完全征收并履行监管职责。
2017年10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6年3月份,市人防办在向辖区内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其应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时,仅收缴部分易地建设费,大部分余款一直未征收,存在不完全履职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瑞昌市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在码头镇启动建设“长春新区”项目,2015年7月30日,该项目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5年8月24日,市人防办决定该项目不适合修建人防工程,应由建人防地下室改为缴纳易地建设费1851048.6元(高层占地1122.8平方米,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750元;多层33631.62平方米,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同日,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市人防办书面承诺,在2015年11月30日前缴纳“长春新区”项目易地建设费。2016年2月3日,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人防办缴纳易地建设费830100元,余款1020948.6元一直未缴纳。市人防办也未对所欠余款进行追缴。
2017年11月8日,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瑞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瑞昌市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额追缴“长春新区”项目的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人防办未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余款进行追缴。
2018年4月12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人防办提起公益诉讼:一是请求确认瑞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瑞昌市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依法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二是请求判令瑞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缴瑞昌市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相关滞纳金费用。
根据九江市中级法院的指定管辖,永修县法院于2018年5月3日受理该案,并于2018年10月1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易地建设费属于人防备战专用资金,被告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易地建设费,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对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此举有利于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职、依法行政,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积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