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以来,瑞昌市检察院按照“早部署、早落实、早见效”的工作方针,迅速组织力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截止目前,共立案审查公益诉讼案3件,其中1件经省、市院审查后已起诉至法院。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学习宣传到位,确保社会支持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该院迅速组织召开检委会、干警会学习有关法律规定和上级院的部署、要求,深入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全面掌握公益诉讼的业务知识,着力提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能力。
二是强化社会宣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后,该院先后与瑞昌市电视台、瑞昌报联合制作了公益诉讼专题片,开辟专栏,充分运用“两微一端”等媒体,专题介绍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大力宣传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意义,着力提升社会民众对公益诉讼的知晓度,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
三是加强代表支持。充分利用召开“两会”等契机,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宣传公益诉讼。在瑞昌市“两会”召开过程中,该院在报告中用较大篇幅介绍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职责权限、有关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一致肯定,并表示要大力向全社会宣传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组织领导到位,确保办案力量
一是积极争取支持。主动向瑞昌市委、人大、政府专题汇报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部署、要求以及进展情况,凝聚共识,争取支持,将公益诉讼工作纳入了全市重大改革任务。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及时向党委、人大或政府进行报告,取得理解和支持。
二是落实办案力量。该院建立了检察长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具体负责、办案组全面落实工作职责的工作机制,从反贪、反渎、公诉、民行共抽调了5名素质高、能力强的干警成立了公益诉讼办案组,并由一名党组成员、专职委员担任办案组组长。将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检察长靠前指挥,加强统筹协调,为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强化平台作用。确立了公益诉讼办案组为主体、派驻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站为支撑、各部门大力配合的工作格局。办案组联合派驻环保局、矿产局、水利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的检察工作站以及码头检察室,深入公益诉讼领域调查研究,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协调配合到位,确保线索来源
一是完善内部联动机制。建立侦监、公诉等内设机构以及派驻检察工作站、室的线索联动机制,全面快捷地通报、了解与公益诉讼相关的信息。如瑞昌市矿产局怠于追缴黄金乡大林采石场违法所得及罚款案,就是通过派驻矿产局工作站的渠道了解到这一信息,并进行立案审查。
二是拓展外部线索渠道。注意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协的联系,及时了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情况及案件交办、转办情况,从中疏理和筛查案件线索。工作中我们了解到瑞昌市人大常委会对瑞昌市水利工作进行了评议,从中发现瑞昌市水利局在对瑞昌市乌石河实业有限公司执法活动中存在疏漏,导致该公司存在非法采砂情况。据此,该院检察长带队深入乌石河沿线进行调查了解,开展诉前线索摸排工作,为立案审查打下了基础。
三是充分利用媒体报道。通过对各类媒体对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报道和群众反映的情况的分析,采取追根溯源的方式分析梳理问题背后存在的行政违法、不作为等问题,找准违法点,提高成案率。如瑞昌市矿产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被有关媒体报道,群众对此反映也很强烈。该院对此现象进行了深入调查,督促矿产管理部门对20余家矿山开采企业进行了整顿和处罚,但矿产管理部门仍对个别企业未及时缴纳违法所得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该院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四、严格执法到位,确保规范司法
一是严格案件办理程序。严格案件审批制度,线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报检察长批准后办理立案手续。落实调查取证规定,严格遵守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的人员、程序和手段等有关规定,注重按照法定、规范的程序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法定形式和证明力。严格执行案件层报制度,审查终结后按规定层报上级院审批、备案。
二是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按照上级院下发的公益诉讼统一文书格式,制作立案决定书、检察建议书、审查终结报告等法律文书,明确各类文书的事实证据、建议内容以及诉讼请求的要求,从办案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到检察长层层把关,确保法律文书有理有据、有针对性,避免因法律文书制作上的疏漏影响案件办理效果。
三是坚持依法办案原则。坚持经过诉前检察建议工作环节,对立案审查的3件公益诉讼案件,该院均有针对性地发出了检察建议,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坚持依法办案原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坚决立案审查,对发出检察建议后相关执法部门仍不认真履职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院提起公益诉讼,不搞地方保护,不办人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