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17年5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会议指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5年7月起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分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件影响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两年来,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始终把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着眼点,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办理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调动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达到了预期目的,获得了各方面的肯定。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职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与发展。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了明确法律依据,这是党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强化公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各方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喜庆:这两个修正案第一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地位,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7年6月24日《检察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制度,在我国极其必要:通过该项制度,不仅能够有力地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弭“公地悲剧”的存在,也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同时还能有力地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和促使其最大限度地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行政权,防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受损,具有重大的法治价值和现实意义。
——2017年6月26日《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