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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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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曾连续十二届获评江西省“文明单位”;获评“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一级单位”“省级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突出集体”等荣誉。连续三年获评“九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连续两年荣评“九江市公众满意政法单位”“九江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瑞昌市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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