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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管辖
时间:2018-07-05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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