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周某甲在赣州市务工时购得气枪1支。经司法中心鉴定,该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2022年1月至10月,周某甲、易某某、周某乙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下,多次驾驶车辆到瑞昌市南义镇和平山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易某某负责用热成像仪寻找野生动物,周某甲负责开枪猎捕野生动物,周某乙负责驾驶车辆以及捡拾被猎捕的野生动物。期间,周某甲单独猎捕华南兔2只,易某某单独猎捕黄麂4只;周某甲、易某某先后共同猎捕黄麂5只、华南兔21只、野猪1只,周某乙参与猎捕2次。
2023年3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周某乙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作不起诉处理;认为周某乙、易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同年5月,以周某甲、易某某非法狩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瑞昌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被告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等,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周某甲、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办案检察官自述
一是精准引导侦查,形成严密证据链条。在受理案件后,我对该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仔细审查,发现在现场搜查扣押的黄麂、华南兔等三有保护动物,侦查机关未进行价值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遂向市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对捕猎的野生动物进行鉴定。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综合全面评估案情。在办理案件中,我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评估案情,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作出起诉与否、量刑轻重的决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由于周某乙在参与的2次非法狩猎行动中,其行为均是驾驶车辆接送、捡拾猎获的野生动物,且具有从宽情节,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周某甲、易某某进行起诉处理。
三是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写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罚”,在对周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相关线索对周某乙非法狩猎案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瑞昌市林业局依法追究该不起诉人的行政责任,保证“罚当其错”,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
四是打出“刑事+公益诉讼”组合拳,共同守护野生动物。因为狩猎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公共利益,我及时与公益诉讼部门进行沟通,移送案件线索,对该案结合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行联合治理。公益诉讼承办检察官委托专家进行损害论证,出具评估意见和方案,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的费用标准,提高违法成本,实现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起到了惩治犯罪和督促修复的双重效果。
三、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请大家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如若发现任何猎捕、交易、买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及时报警,以实际行动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