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检察院积极探索以劳务代偿方式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近期,该模式在吴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探索适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悉,吴某多次在长江通江水域非法捕捞野生鱼类,朱某、杨某明知吴某非法捕捞,仍收购野生鱼兜售获利,经鉴定,吴某、朱某、杨某行为造成长江生态损失61521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被告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生态损失赔偿金。经过协商,被告自愿签订《公益劳动协议》,通过参加禁捕退捕点值守巡查等公益劳动方式,替代赔偿生态损失。目前,吴某等三名被告正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劳务代偿义务。
该案是瑞昌市检察院首次探索将“劳务代偿”引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避免“执行难”的同时,通过“劳务代偿”实现对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从以前的“捕鱼人”变成现在的“护渔人”,较好地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彰显了司法温度。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