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座城市文明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其中有不少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比如盗窃窨井盖,任意损坏、毁坏、随意挪动等,尤其在人流量大的地区,偷盗、破坏窨井盖的行为更是直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为切实维护“脚底下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2020年4月22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法律不再姑息这些偷盗、破坏窨井盖不法分子,而是重拳出击,加大严惩力度,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切实从司法上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典型案例】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张某生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多条非机动车道,盗窃窨井盖18块。接到东城区万和市政公司员工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张某生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张某生涉嫌盗窃罪于6月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魏都区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生提起公诉。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