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用电动三轮车搭载同村陈某某从白杨镇到瑞昌市区,路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被害人陈某某重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瑞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诉。
让我们一起来捋一下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逃逸致人死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