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提高群众生态保护意识。8月10日下午,瑞昌市检察院来到被告人周某某所在的横港镇红光村,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吸引了当地村民旁观庭审。
经查,被告人周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7棵樟树,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砍伐7株樟树并裁取好准备出售,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宣读了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出示了一系列证据,法庭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充分证实了该案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公益诉讼人与被告方当庭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对其被滥伐的七株樟树所损害的自然生态进行修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7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年龄超过75周岁,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3月31日前按照瑞昌市林业局出具的《樟树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方案》在瑞昌市横港镇红光村“流水泉”山场补植樟树35株。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的一个缩影,接下来,瑞昌市检察院将继续深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绿色”检察工作重要抓手,守护绿水青山、蓝天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