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可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部门2019年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9年,检察院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增强信心,狠抓落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瑞昌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我院共有预算单位1个,编制人数49人,其中:行政编制44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5人;实有人数59人,其中:在职人数57人,包括行政人员53人、全部补助事业人员4人;另有遗属2人,临时工6人,聘用人员7人。
四、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 收入预算情况
2019年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684.01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5.8%,主要原因是两房建设支出预算增加。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40.76万元,上年结转143.25万元。
(二) 支出预算情况
2019年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1684.01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5.8%,主要原因是两房建设支出预算增加。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684.01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938.2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53.2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2.49万元、资本性支出480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1635.0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8.99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938.2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53.2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12.49万元,资本性支出480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9年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540.76万元,具体支出情况是:行政运行1022.77万元,两房建设350万元,检查监督119万元,住房公积金48.99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253.25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51.32%情况,主要原因是将办案经费纳入机关运行经费中编预算。其中办公费28万元、印刷费2万元、水费3万元、电费13万元、邮电费18.86万元、物业管理费3万元、差旅费36万元、维修(护)费8万元、租赁费2万元、会议费2万元、培训费2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被装购置费3万元、劳务费4万元、委托业务费1万元、工会经费20.36万元、福利费13.8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8.3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7.96万元。
(五) “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
2019年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3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2018年相比持平;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与2018年相比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59.46 %,与2018年相比持平;公务接待费支出1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40.54 %,与2018年相比持平。
(六) 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19年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安排合计480万元,其中:货物类支出130万元,工程类支出350万元。
(七) 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执法执勤用车5辆。
(八)预算绩效情况
检察院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如期开展。
五、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当年拨付给预算单位的资金。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