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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视角下检委会改革的路径思考
时间:2018-04-13  作者:万莎莎 黄友根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检委会制度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起到补充和监督制约作用。当前,检委会的一些工作机制和集体责任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应当以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契机和动力,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关键词]检委会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业务决策 责任追究

 

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检察权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对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内部监督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细化检委会的权责,而检委会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落实,二者是有机统一的。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视角下检委会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检委会制度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补充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虽赋予了检察官对案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决定权,但检委会的集体决策制相较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的个体决策来说是一种必要补充。如今社会环境多元化,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诉求日趋强烈,加之新型犯罪、涉众型犯罪、高科技犯罪等日益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执法办案的复杂度和困难度。因此,在遇到可能存在重大分歧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法律适用中存在疑难问题,或执法办案缺乏统一标准等情形时,就可以提请检委会进行集体研究,通过民主集中、集思广益作出决定,从而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离不开检委会的监督和制约

检委会作为最高业务决策机构,除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外,还承担着对司法活动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审议决定案件和听取全院各业务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和业务工作部署,全面动态地掌握执法办案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从而将内部管理、内部监督与宏观指导相融合。因此,完善检委会运行机制,对保障检察一体化原则和检察官相对独立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对检委会制度的影响

(一)当前检委会工作机制运行的现状

1.委员组成仍具有“行政色彩”。实践中,将检委会委员当成一种政治待遇的现象仍然存在。检委会作为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常常需要提出专业、正确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虽然,一些综合部门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可能具有丰富的检察实务经验,但繁琐的行政管理实务必然会分散他们的精力。这与检委会委员必须是专业化、精英化的资深检察官要求是相违背的,并不符合当下公正高效的司法规律,更是与检察官责任制相违背。

2.议案类型相对单一。当前,多数基层院检委会会议主要是议案的现象仍然存在,议事较少,且议案的类型单一。以JZ市人民检察院为例,2014年1月至20168月,检委会共审议议题51件,其中案件47件,事项4件(含人大报告2件,听取和审议专项检察业务报告2件),案件议题约占全部议题总数的92%。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按程序规定需要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如提交检委会审议案件中,有30件是由承办部门无争议但根据规定应当提交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作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诉的案件,有13件民事监督案件属于无争议,但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要求,应由检委会作出决定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检委会专职委员作用发挥不到位。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除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可见,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改善检委会的结构,提高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和效率。但实践中,有的基层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不分管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而是担任其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甚至是将专职委员作为一项政治待遇或是一个调剂性的职位予以对待。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检委会专职委员有名无实,造成“专委”不专现象,其作用也是大打折扣。

4.检委会委员任免机制不规范。根据《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除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为当然的检委会委员外,对其他的委员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和严格的程序。通常成为检委会委员后,非因工作调动或退休,一般都终身任职。甚至有些基层院,出现因位任职、论资排辈成为检委会委员的现象,影响了检委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检委会集体责任制不健全

检委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果出现决策错误,责任是由检委会承担,然而如何认定、追究检委会委员的责任并不明确,这也造成了当前看似“集体负责、实则无人负责”的局面。因此,当检察人员遇到有疑难、敏感或者新型案件,为避免承担责任,通常就会将案件提请检委会讨论,将检委会作为责任的“避风港”。导致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做着应负责而不负责的工作,检委会做着不应负责却有决策权的事情。如何具体落实检委会委员责任,做到权责相统一,是当前检委会的决策功能面临的巨大挑战。

三、检委会制度改革的路径

(一)完善检委会运行机制

1.检委会委员选任的完善。提高检委会工作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必须要有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队伍。因此,科学合理的选任检委会委员尤为重要。一是委员的组成应由 “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转变为“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业务素质能力较强的检察官” 模式。二是允许未担任领导职务,但具备较强业务素质的年轻检察官通过考试、考核等公开竞选的方式成为委员。三是强化专职委员的作用。专职委员既要对案件是否提交检委会审议进行会前审查,也要对检委会作出的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组织质量评查,真正发挥专职委员的作用。

2.检委会委员任期的完善。针对检委会委员任期“终身制”的情况,建议尽快修改《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任期可以与检察长任期相同。同时,推行动态退出机制。对于委员任期届满后,应根据委员工作表现和履职情况,重新进行考核任命;对于任期未满存在违法情况或委员不认真讨论案件、分析案情;或专业理论知识薄弱等不适合履职的,亦可提请本级人大免除其委员资格。

3.完善议题范围。针对当前一些基层院检委会重议案轻议事的现象,一方面,要加大检委会对检察工作中全局性、方向性问题的关注。主要是有关专项业务方面的重大问题,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察工作经验总结等。另一方面,明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评判标准。建议根据审查批捕、公诉等不同检察职能特点和要求,建立等级划分的刚性标准,决定哪些案件属于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权限范围,哪些需要提交检委会审议讨论。这既能实现将一般案件决定权交还检察官的改革目的,又能保证对有分歧、有难度、有阻力的少数案件的决策发挥群体智慧的优势。

    4.加强检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加强检委会集体学习,对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根据检委会委员知识结构的特点,制定年度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专题学与个案讨论相结合、法规学与案例相结合等方式来提高委员的专业化水平,使检委会学习制度长效化、制度化。

(二)完善检委会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22条规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但却未明确保留的意见能否构成追责时的免责条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除了要明确检察官的责任,同时也要将检委会委员的责任具体划分到个人,从而进一步促进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要进一步完善检委会有关的组织条例和相关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检委会集体责任的具体分配方式。检委会责任的承担,一般是由多数作出决定的委员承担责任,对少数委员发表否定意见且不能阻止决定产生的应豁免其责任。而检察长作为检委会的主持人,理应对其作出的决定负责。当然,错案追责应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对检委会委员错案追责,不仅要考察错误决定在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还必须考察检委会委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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